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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兵役業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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儘後召集相關規定

兵役相關法規
張貼人:張永昌公告日期:2023-12-27
 後備動員管理「儘後召集」相關規定

一、法令依據

  ()兵役法
  (
)兵役法施行法
  (
)免役、禁役、緩徵、緩召實施辦法
  (
)召集規則
  (
)國防部頒「後備軍人暨補充兵緩召、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

二、適用時機與申請範圍

  ()適用時機:
依兵役法第40條「戰時或非常事變時,實施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之際,國家為支持戰爭保留前後方所不可缺少之人員,於作戰無妨礙時,對此項人員,得逐次列入召集;於應需員額無妨礙時,得儘後召集之」。
  (
)申請範圍:依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儘後召集共有下列4款:
    1
、維持治安之必要人員。
    2
、正在專科以上學校就讀之學生。
    3
、推行國家總動員所必需之人員。
    4
、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。

三、作業期程

  ()處理時程:
    1
、公告:每年316日至415日。
    2
、宣傳:每年316日至430日。
    3
、受理申請:

    (1)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30條第1項第134款所列得予儘後召集者:每年41日至531日。

    (2)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30條第1項第2款所列得予儘後召集者: 開學(開始上課)日起2個月內。

    4、受理窗口:

    (1)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30條第1項第13款所列得予儘後召集者:請逕向服務機關之人事權責單位提出申請。

  (2)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30條第1項第2款所列得予儘後召集者:請逕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。

  (3)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30條第1項第4款所列得予儘後召集者:請逕向戶籍所在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役政單位提出申請。

四、共同注意事項

  ()凡符合申請人員,若未依規定辦理者,以棄權論;如接到召集令時,應依法入營服役,不得補行申請或解除召集。
  (
)年齡之計算,依「徵兵規則」之規定辦理。

 

最後修改時間:2023-12-27 AM 11:2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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